河南省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据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获悉,此次新政主要涉及四大方面的调整,包括调整了部分贷款申请条件,调整了还贷能力认定标准,开展个人征信查询以及调整了部分提取政策。
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方面,按照新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
在还贷能力认定标准方面,按照新政策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开展个人征信查询方面,此次《通知》中新增该项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 “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郑州在提取政策方面也做了部分调整,按照新政策规定,因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