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合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有效利用资源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同时,防范和化解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的违规分配、使用和长期空置等问题,南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使用效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单位自建公租房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并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脱贫解困对象、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的职工。申请对象为本单位的职工,包括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与单位有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人员;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实施意见》指出,充分考虑企业等单位的特点和在生产、教育、管理和发展方面的潜在需求,多渠道提升房源使用效率。在确保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依申请应保尽保后,可将房源作为人才用房、管理或周转用房。其中,人才用房原则上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的10%,管理或周转用房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的5%,并允许预留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10%的房源。
此外,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关系城镇企业等单位职工的切实保障利益。为此,《实施意见》规定了优先满足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保障需求,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与单位有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人员皆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