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监察法制网
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热点专题

时间:2020-09-22 14:18:2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网

  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以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细则》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年度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及时将辖区内村民建房新增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计划保障工作。

  《细则》指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细则》规定,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