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由本人直接或间接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的生儿育女、婚丧嫁娶事宜。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行“一报告一承诺”,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作出廉洁文明承诺。
除向领导干部所在县区党委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书面报告外,市管处级领导干部向市纪委监委书面报告,县管科级领导干部向县区纪委监委书面报告,市直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向监督本单位的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报告。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或借机敛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多发的,将严格追究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驻马店市纪委监委 西平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