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通知》明确了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
《通知》规范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针对全区各地难以做到村庄规划全覆盖的客观实际,明确了对农民建房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标准和要求。已有“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规划落实;暂时没有村庄规划的,由各县(市、区)制定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对符合管控办法或设计通则的予以通过审查;暂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在符合用途管制基本原则下,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合理建房申请应予以通过。
《通知》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于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同时,要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