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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07 04:41:52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2021年4月29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杨旭雁涉嫌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杨旭雁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零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旭雁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杨旭雁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向南宁市兴宁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同日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17日,杨旭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7月20日,兴宁区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2010年至2020年间,杨旭雁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合计1.43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26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杨旭雁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旭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旭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杨旭雁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赃物,并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南宁市兴宁区纪委监委 )

  

  


原文链接:http://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210430/gxjjw608b4d86-1575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