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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31 20:42:43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记者从29日召开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获悉,我国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在过去三年里,雷霆万钧的“扫黑风暴”席卷全国,专项斗争取得了胜利,实现了预期目标。

  而今,从专项斗争转向常态化打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战略意图,是巩固专项斗争成果、护航人民幸福生活的必要之举,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制度性保障。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作出开展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三年后,“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此次承上启下的大会,在于表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总结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经验,部署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三年来,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名,处置生效涉黑涉恶案件资产1462亿元……彻底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根本遏制了黑恶犯罪。

  2020年,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满意度达98.4%,全国八类严重暴力案件数量下降30%。“一升一降”背后,是社会治安环境的明显改善,也折射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丰厚硕果。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一定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健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长效机制,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抓基层打基础,强化源头治理,加强行业监管。

  “专项斗争收官不等于扫黑除恶收手。”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人民群众普遍希望专项斗争结束后持续打击黑恶犯罪,防止其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党中央顺应人民群众愿望,明确提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

  如何扎实推进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各项工作?

  本次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在铲除土壤上继续发力——持续推进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等10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不断夯实基层基础,严格村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在发动群众上持续发力——常态化运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并拓展功能应用;严格线索核查责任,核查结论落实终身负责制。

  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在严打深挖上持续发力——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研究黑恶犯罪新动向,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坚持露头就打;加大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防范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高发多发势头;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犯罪问题。

  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在压实责任上持续发力——定期开展分级督导;机动开展特派督导,保留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专员队伍,每年适时开展特派督导;加大重点案件督办。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在鼓舞斗志上持续发力——加强考评工作,注重群众评价,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建议。

  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在强化保障上持续发力。

  业内人士分析,扫黑除恶常态化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是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认为,扫黑除恶常态化是百姓幸福的源泉,是平安中国的保障,是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护航。

  随着“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被列入国家未来五年乃至十五年发展蓝图,制度优势将为根治黑恶顽疾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三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在法治轨道内推动,始终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提供法治保障,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已经被提上了议程,草案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界定,并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同时规定了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扫黑除恶任重道远。人民期待一个完善而有力的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扫黑除恶需要久久为功的法治保障、制度保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原文链接:http://www.sxdi.gov.cn/lzyw/2021033123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