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监察法制网
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监察资讯

时间:2021-03-31 19:49:43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纪检监察网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规定》制定印发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许多党内法规都对组织处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在组织处理工作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从实践看,组织处理在方式、程序、要求等方面还缺少统一规定,工作还不够规范。为进一步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将制定组织处理制度纳入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研究起草了《规定》。《规定》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答:制定《规定》主要有4个方面考虑:一是鲜明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的主基调,突出政治监督要求,坚决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的干部。二是突出重点,以领导干部为主,着眼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坚持精准科学、规范有效,力求做到界定清晰,要求明确,便于执行。四是注重制度衔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组织处理的指导思想、方式、原则、适用对象等。二是明确了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的情形。三是对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期、申诉、纠正等作了规定。四是对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后续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规定。

  问:《规定》对组织处理的概念和方式作了明确,请介绍一下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组织处理是我们党长期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一直未对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对包括哪些具体方式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规定》认真总结组织处理工作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其中,“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概括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问题情形,“岗位、职务、职级调整”体现了组织处理的职务相关性,“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涵盖了组织处理方式。诫勉和引咎辞职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主要考虑是,诫勉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为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引咎辞职有领导干部主动担责涵义。这两种方式虽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规执行。

  问:《规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规定》适用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执行。《规定》明确了组织处理的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将政治监督放在首位,聚焦突出问题,体现鲜明导向,涵盖了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同时,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神,明确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问:组织处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有哪些?

  答:按照党管干部原则,《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在组织处理程序方面,《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按照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4个环节进行。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等原则,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以及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问: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对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以及评优评先等有哪些影响?

  答:《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响期: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问:《规定》在组织处理申诉、纠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组织处理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规定》注重对干部权利的保障,设定了专门的申诉纠正程序。《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对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党组织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问:请您谈谈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对贯彻执行《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组织处理工作放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局中把握,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决调整处理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发挥专责部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提高政策的执行能力和水平。有关机关、单位要立足职责、加强协作,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贯彻执行《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精准科学,做到查核问题准确全面、界定责任客观公正、处理方式轻重得当,使对干部的处理经得起检验。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督促认真反省、积极改正,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予以使用。


原文链接:http://www.shjjjc.gov.cn/2015jjw/n2230/n2236/u1ai85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