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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21:30:04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有件事我一直犹豫要不要向组织说明,今天参加了警示教育大会,我深受教育,决定向组织坦诚讲清楚。”近日,来宾市直单位一名干部惴惴不安地来到驻来宾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向组织“坦白”。

  

  原来,2023年12月、2024年4月,该名干部先后两次作为陪同人员参加有关工作验收座谈会,每次会后均收受业主公司以“评审费”名义给予的费用2000元。罗某一直以为自己收“评审费”是符合规定的,直到近段时间,参加了系列廉政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罗某对党纪及相关法规规定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才隐约感觉到自己收取的这4000元“评审费”有点烫手。

  

  “当时不知道这是违规行为,认为自己评审会上也提了一些意见,在评审材料上也签了名字,收取评审费也是理所当然的。”该名干部懊恼地说。

  

  “每次评审专家都是从专家库抽选,专家身份是有正式文件确认的,你作为陪同人员是不能领取评审费的。另外,评审费是不能由业主公司直接支付,要由组织评审的部门以部门名义支付。还有,如果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活动,领取了评审费用后是不能另外再报差旅费的。”

  

  经过该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的耐心解释和教育,该名干部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与另外一名同志主动向组织把问题讲清楚,积极上缴了违规收受的费用共1万元,得到从轻从宽处理。(来宾市纪委监委)

  

  

  编辑:吴翠雯


原文链接:https://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241012/gxjjw6709de24-1938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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