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监察法制网
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监察资讯

时间:2024-10-15 21:24: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2021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规定。请托人存在《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请托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从而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10/t20241014_8593436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