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四种情形,分别是: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这里的“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是指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以及对事实清楚、符合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等。
做好信访工作,对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信访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有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问题,大多非常棘手。不管怎么难,我们都要想方设法去化解,不能躲着、拖着”。当前,信访问题预防化解、实质解决、信访事项受理、对信访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推动信访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到位。
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这里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这些行为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就属于本款规定的违纪行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严格规范履职,加强风险研判,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避免信访事项发生。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