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咸宁市纪委监委消息:经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通山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富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朱新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朱新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目无法纪,收受贿赂,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朱新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咸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咸宁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