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是纪检监察机关继承弘扬党的优良传统、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严管厚爱相结合的具体体现。纪法是规则准绳,体现的是刚性力度;情理是价值取向,体现的是人文温度。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既要依规依纪依法,也要精准运用政策策略,对干部身上出现的错误进行客观考量、综合研判,做到在思想教育中释纪释法、在执纪执法中传道传情。
不久前,我们收到某县纪委监委拟对县管干部宋某作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请示。经查,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老板在工程项目承接、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吃请。但宋某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有关问题,检举有关人员,县纪委监委认为其符合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条件。经过认真研究和审核把关,我们对该县纪委监委作出从宽处罚建议进行了批准,这也是我们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的一次实践。
在我们看来,贯通融合纪法情理,首要的是充分尊重事实。审查调查涉及对人的评价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审慎研判违纪违法的行为细节、主观态度、影响后果等,作出合理恰当的处理。宋某案中,呈现出来的三个关键要素成为我们批准作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考量重点。一是宋某在组织对其调查后,积极配合,主动交代了收受商人老板财物的有关问题;二是检举有关人员问题,为后期案件查办提供了大量有价值信息;三是宋某已上缴全部赃款。另外,宋某涉嫌违法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后,当时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还不够到位,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还未完全形成,其所在的领域行业监管体系不够健全,潜规则盛行,宋某作为该领域的专家,在商人老板千方百计的“围猎”下被拉下水。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我们认为应当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问题,既不能上纲上线的严,也不能毫无原则的宽,而应在惩戒震慑的同时,体现从宽处罚建议的政策关怀。
执纪执法是做人的工作,纪法惩戒只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目的。只有通过细致入微的思想政治工作,彰显组织关爱、道德理念、价值取向,才能真正教育人、帮助人、转化人、挽救人。宋某能够主动配合调查,离不开办案人员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调查期间,专案组同志向宋某阐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大势以及党中央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介绍组织“宽严相济”的方针政策,讲明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情形,把力度温度体现在言谈之中、细微之处,让对方在组织面前讲真话、报实情、交实底,找到自我救赎的“唯一正解”。经过教育,宋某消除了顾虑、打开了心结,真诚向组织认错悔错。
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纪法情理贯通融合,考验的是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担当、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开展执纪执法工作,应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严有标准、宽有尺度,使执纪执法既有惩戒力度,又有关爱温度。(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6期,作者: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州监委主任 李娟)